2007年,郭某父母死亡。2010年,郭某父名下承租公房因拆迁,郭某与郭某姐与开发公司签订回迁安置协议。2012年,郭某姐将约定归郭某所有的安置房通过中介售予赵某并收取房款,该合同后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有效。2015年,生效判决确认诉争安置房归郭某所有,郭某据此办理了过户手续。因赵某拒绝腾房导致诉讼。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前提之一即占有人为无权占有。
诉争房屋系前述公房被拆迁后转化的拆迁利益,在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上述安置房权利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依继承人对诉争房屋分割协议,郭某姐作为拆迁利益共有人依据回迁安置协议对诉争房屋享有占有权。
赵某签订份房屋买卖合同之时,郭某姐对该房屋享有共有人权利,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虽该合同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为有效,但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郭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所有权后,郭某姐无权处分行为并未事后取得处分权亦未经其他共有人追认,赵某从郭某姐处继受取得对该房屋占有,其占有系无权占有。赵某可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向郭某姐主张相关权利。
上海房产律师刘涛指出:房屋共有权人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处分房屋,合同虽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但无权处分行为未经追认的,买受人构成无权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