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涉及9类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进行举报。它们包括:
1、将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的;
2、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3、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4、未依法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的;
5、未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或者未依法办理租住人员信息变更手续的;
6、违法转租的;
7、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依法报送房屋租赁中介材料或者违法开展房屋租赁中介经营活动的;
8、物业管理公司未按时报送出租屋和业主或者管理人基本情况,以及未及时报送承租人员信息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租赁行为。
给予奖励的举报要具备多个条件,包括: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涉案房屋地址可确定;举报人能提供该案的基本违法事实且举报前该事实未被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举报人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
查询《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及有关规定后得知,禁止出租的房屋包括:被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等。此外,我市要求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如果所提供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每人500元处以罚款。如果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这个标准,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对此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