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刘涛解答:
首先,我的观点是该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即合同法意义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至于有些地方性规定禁止当事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再转让行为,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该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是受让方可能要承担无法实际取得房屋的风险,但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二,上述规定已经是比较陈旧的规定,目前没有法律禁止房屋买受人在取得产证之前转让房屋,因此,该转让合同当日有效,待房屋所有权证取得后既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