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纠纷中,被拆迁人也有很多种。有些被拆迁人是穷苦的老百姓,有些被拆迁人是普通职工,有些被拆迁人是个体户;此外,还有许多被拆迁人是企业老板,也有不少的政府干部成为被拆迁人。有时候我们看到蛮力而强权的拆迁人就咬牙切齿,认为这是掌握权力的人在压迫普通人。实际上,也有很多昔日的强权者,在变幻的拆迁大潮中角色反转而沦为被拆迁人。无论是哪一种人成为被拆迁人,律师总是以法律作为守护的天平,为每一个当下的弱者提供法律的庇护。
【事实概要】
张华(化名)是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上桥村某房屋的所有人,张华自1985年就在当地镇政府工作。长期以来,张华一直是工作稳定的乡镇政府干部,居住于当地,张华总体感觉生活还算惬意。在2011年的时候,当地乡镇进行开发建设,张华的房屋被划在了拆迁范围。划为拆迁范围,张华并无异议,但是张华希望拆迁单位可以依法补偿资金的损失。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也对张华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后,张华认为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显然过低,故而提出异议。拆迁单位为了单方面的压低补偿标准,镇政府就通知张华参加拆迁组,镇政府希望通过利用工作关系上的压力逼迫张华签字。显然,如果张华进了拆迁组,那么拆迁工作就成了他份内的工作,如果他自己不同意拆迁单位的补偿标准必然就属于自己的工作无法完成。如果张华牺牲自己合法的民事利益,就如了拆迁单位的愿望;如果张华不肯牺牲自己合法的民事利益,镇政府必然通过行政领导关系对其惩罚。
张华认为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不正当的侵害,故而拒绝加入拆迁组,拒绝参与非法拆迁行动。然而,镇政府随之对张华拒绝按时发放工资、不予办理退休。就在僵持过程中,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了。2012年 8 月 16日,泰州市永安洲镇上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没有任何合法强拆手续的情况下,将张华上述房屋的一部分强制拆除。这件事情发生后,让这个当了近30年乡镇干部的老公务人员伤透了心。看到拆迁组的暴力拆迁行为和自己利益的严重损失,张华不得不寻求律师的帮助。由于深处政府机关多年,张华对于选择律师也有自己深刻的看法。地方的律师一般而言都需要考虑其自身的长期业务利益,不愿意得罪政府部门;北京的律师在专业能力和责任心方面,相对而言是比较可靠的。经过对北京的打听、了解,张华选中了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其中的张志同律师和李海霞律师,他们在全国各地成功办理的拆迁案件经验十分丰富,而且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责任心非常强。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段:取证与诉讼
因为张华家的房子是被不明身份的人所强拆,尽管可以判断是当地居委会相关的部门组织的强拆,但是张华手中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张华在张志同律师、李海霞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谈话、录音,反映情况等方式取得泰州市永安洲镇上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强拆房屋的关键证据。需要说明的是,这个谈话和录音的内容和过程都是充满技巧性,一方面要求能够尽可能全面而明确的获得答案,另一方面必须保障谈话过程不引起对方怀疑而能够毫无顾忌的透露内情。对于这些问题,张华经过律师的事先指导后就非常轻松的实现了目标。根据谈话录音证据可知,当时强拆张华家房子的那一伙人就是居委会派去的。
取得证据后,诉讼就非常有胜诉的希望。随之,在律师指导下,张华以上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被告,通过民事诉讼起诉讼要求居委会恢复张华房屋的原状。民事诉讼立案,也方便法院早日作出判决,法院收到材料后比较顺利的进行了立案。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尽管非法拆迁行为已经非常明显。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行政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此驳回了张华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针对镇政府扣发工资、不予办理退休的事项提起人事仲裁,人事仲裁则以超过起诉时效为由驳回申请。此后,代理律师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迟迟没有出具判决。
办案第二阶段:上诉、再审与调解
一般而言,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是法院常用的和稀泥办法,就是希望把当事人拒之法院大门之外。代理律师和张华都不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故而上诉到了江苏省泰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再次驳回了张华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均败诉,但律师判断法院的判决一点道理都没有,张华经过两次参加庭审也坚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义无反顾的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随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房屋恢复原状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律师从多个方面阐述法律观点,根据庭审过程判断,法官基本上会支持再审请求,将案件发回重审。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证明张华的转机开始出现了,但是代理律师依然担忧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保护势力使得前功尽弃。代理律师和当事人紧接着请求省高院继续协调该案件。后法官接受建议,协调该案件。经省高院协调,工资、退休、补偿一并解决。张华的案件最终在再审期间通过调剂获得了完全的胜利,这份胜利来之不易,却属于法律和正义的必然结果。
【律师说法】
先补偿、后拆迁是一条基本的法律原则,然而居委会却不顾法律程序直接通过强拆来达到其目的。一般而言,居委会并不属于行政主体。居委会强制拆除居民的房屋,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是相关职权部门认为被拆除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将其拆除才属行政机关的受案范围。被拆迁人房屋对上述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应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房屋受到不法民事行为侵害,由民事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故本案一、二审法院应予受理,所以,两审法院均将两者混为一谈,而驳回起诉显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