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进行抵押的财产】
法律规定以下几种财产不可用于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假若土地上有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则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但是,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也可抵押;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比如家庭共有房屋等要抵押则须经过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方可抵押。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不可进行抵押的房地产】
利用房地产抵押来融资已十分普遍,但是并非所有的房地产都可以进行抵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能抵押:
1、教育、医疗、市政、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2、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3、已被人民法院或其它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列入了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6、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房地产。